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書瑋事務所
收費、效力與法院相同,立即預約:03-9367978
房屋借用契約公證
房屋借用契約辦理公證,可以保障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依照公證法第13條的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對所有權人來說,借用人到期不返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直接持本所作成的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免去向法院訴訟的紛擾。
另外有時候,房屋借用契約辦理公證則是因為政府機關的要求,例如: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補習班、幼兒園等特定業別,為了確保房屋合法使用,機關會要求房屋借用契約(可由本所提供制式契約!)應辦理公證。
因此辦理房屋借用契約公證,不論是對您自己生活保障上或是創業所需,都有它的必要性!
辦理注意事項:
1、到場人:
貸與人(需為所有權人)及借用人;如非本人到場,可委託代理人來所。
2、應備文件:
到場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
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或第一類登記謄本)、房屋稅稅單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房屋借用契約(本所可提供制式例稿!!)
3、法定費用:
計算標準:依不動產價值,再對照司法院公告的公證費用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