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請代理人辦理公證/認證注意事項 授權書下載
如本人不便親自來所辦理,欲委請他人辦理,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個人無法親自前來辦理,而欲授權他人前來,煩請代理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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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之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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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以下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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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蓋用本人之印鑑章,同印鑑證明)
及供本所留存之本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需為戶政事務所於六個月內核發,並載明用途為公證用。) -
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之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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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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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人之相關案件,應由負責人來所辦理,如負責人無法親自前來辦理,欲授權他人前來,煩請代理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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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之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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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以下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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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蓋用公司之大小章,需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同一組)
及供本所留存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即經核發機關認可之影本)
或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正本,本所留存影本
注意!本所無法受理自行影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加蓋大小章後亦同) -
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之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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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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