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劉書瑋事務所
收費、效力與法院相同,立即預約:03-9367978
租賃契約公證
租賃契約辦理公證,可以保障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依照公證法第13條的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對房東來說,房客不按期繳納租金或是到期不返還房屋,房東都可以直接持本所作成的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免去向法院訴訟的紛擾。
對房客也有一樣有保障,如果租期屆滿,房東沒有正當理由拒不返還租金,房客也可以憑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另外如果承租人投入大量成本裝潢、已經培養固定客群,為避免房東將房屋所有權轉讓與其他人,而新屋主向對自己主張權利,透過公證書可以證明原租賃契約真正,藉此達到買賣不破租賃的效果,尤其是五年以上租期,公證更是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定要件。
另外有時候,租賃契約辦理公證則是因為政府機關的要求,例如: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補習班、幼兒園等特定業別,為了確保房屋合法使用,機關會要求租賃契約(可由本所提供制式契約!)應辦理公證。
因此辦理租賃契約公證,不論是對您自己生活保障上或是創業所需,都有它的必要性!
辦理注意事項:
1、到場人:
出租人(需為所有權人)及承租人;如非本人到場,可委託代理人來所;
如有保證人(出租人自行評估是否請承租人找保證人),保證人需親自到場。
2、應備文件:
到場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
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或第一類登記謄本)、房屋稅稅單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租賃契約(本所可提供法院制式例稿!!)
3、法定費用:
計算標準:租金總額+押金與不動產價值+押金,二者取高,再對照司法院公告的公證費用標準表。